| 煤层气政策

辽宁省调兵山市调整煤层气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调兵山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5-07-10

近日,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调兵山市调整煤层气收费标准的通知。其中:居民煤层气销售价格调整为1.40元/立方米;非居民煤层气销售价格最高限价1.70元/立方米,下浮不限,具体价格由燃气企业和用户在最高限价内协商。对幼儿园(所)、学校和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煤层气销售价格1.40元/立方米。本通知自2025年7月15日起执行。

全文如下:

调兵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兵山市调整煤层气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层气开发利用分公司、调兵山奥德燃气有限公司: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兵山市调整煤层气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调兵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调兵山市调整煤层气收费标准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煤层气价格管理,促进煤层气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辽宁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成本监审,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价格听证、合法性审查等法定程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调兵山市调整煤层气收费标准》。

第二条收费标准。居民煤层气销售价格调整为1.40元/立方米;非居民煤层气销售价格最高限价1.70元/立方米,下浮不限,具体价格由燃气企业和用户在最高限价内协商。

第三条相关优惠政策。对幼儿园(所)、学校和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煤层气销售价格1.40元/立方米。

第四条依法开展成本监审。燃气经营企业应规范财务管理并做好年度审计。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成本监审,燃气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报送经营成本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五条加强燃气质量监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双随机、一公开”对燃气质量抽检结果不合格的燃气经营主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条开展政策宣传。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向用户做好价格调整宣传、做好舆情监测,确保价格调整平稳实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规范收费行为。燃气企业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价格行为,落实公示制度要求,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保障用气安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导燃气企业增强安全意识,加大燃气企业安全保障资金投入,持续做好燃气管道安全及用户端安全工作。

第九条施行期限。本通知自2025年7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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