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煤炭政策

关于调整新疆乌苏市矿山日常监管主体和包保责任人的通知

来源:乌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时间:2025-03-24

全市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压实我市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包保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领导责任,有效防范化解煤矿企业重大安全风险,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矿安〔2021〕50号)、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强化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包保安全生产重点任务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安〔2021〕6号)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进—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矿安〔2022〕70号)要求,结合乌苏市实际,市安委会办公室对乌苏市矿山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主体和包保责任人进行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乌苏市矿山企业日常监管主体及包保责任人清单202503201015114858.xlsx

乌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2月7日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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