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工信联煤安〔2024〕267号
各产煤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产煤省直管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瓦斯等级鉴定组织
(一)低瓦斯矿井每2年应当进行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以下简称瓦斯等级鉴定),当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或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时,应及时组织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高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和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工作应当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在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且在矿井正常生产、建设时进行。
(二)低瓦斯矿井除完成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外,还应在以下时间前进行并完成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1.新建矿井投产验收;
2.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完成;
3.改扩建矿井改扩建工程竣工;
4.新水平、新采区或开采新煤层的首采面回采满半年;
5.资源整合矿井整合完成。
(三)因矿井长期停工停产等原因未能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的,应当在恢复正常生产建设后三个月内完成瓦斯等级鉴定。在鉴定完成前,矿井暂按上一次瓦斯等级鉴定确定的瓦斯等级管理。
(四)因第(二)(三)项情形组织的瓦斯等级鉴定,可根据矿井瓦斯涌出实际与周期性鉴定合并开展。如鉴定月不能选择在矿井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则应在次年矿井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开展周期性鉴定。
(五)非突出煤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在鉴定或者直接认定完成前,应当按突出煤层管理。
1.施工钻孔时有顶钻、喷孔等瓦斯动力现象的;
2.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现象,或鉴定为突出煤层的;
3.煤层瓦斯压力≥0.6MPa的;
4.煤层瓦斯含量≥6m3/t的;
5.工作面出现突出预兆的。
原始煤层瓦斯压力(相对)鉴定指标的临界值及范围≥0.6MPa。
(六)突出矿井(或突出煤层)的鉴定工作,由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承担。低瓦斯矿井的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由具备鉴定能力的机构或煤矿企业承担,煤矿企业只能对所属的矿井开展鉴定工作。
二、加强鉴定单位管理
(一)瓦斯等级鉴定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公正、诚信、科学地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伪造鉴定数据、出具虚假鉴定报告及结论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依法处理。
(二)瓦斯等级鉴定单位在签订鉴定委托合同10个工作日内,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委托鉴定信息,信息内容包括鉴定煤矿及类别(生产或建设矿井)、鉴定合同签订时间、鉴定单位及鉴定项目负责人、鉴定合同复印件等。在出具鉴定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鉴定单位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鉴定结果。
三、强化鉴定过程管控
(一)煤矿委托鉴定单位鉴定时,应当与鉴定单位签订鉴定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鉴定对象、范围、内容、鉴定时间及双方职责等。委托时不得要求特定的鉴定结果。
(二)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开始前,鉴定单位要与被鉴定矿井有关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充分协商,编制符合矿井实际的鉴定工作方案,并做好人员组织分工及培训、仪器准备、计划测定路线和测点布置等。鉴定方案编制好后,要报煤矿上一级企业相关业务部门审批,没有上一级企业的,要报煤矿总工程师审批。方案编制和现场测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成立鉴定工作组,明确鉴定项目负责人、工作人员及分工。鉴定人员应当为鉴定单位正式员工,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具备鉴定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2.根据矿井生产布局及通风系统情况,合理布置测点。测点应布置在测定区域(矿井、采(盘)区和工作面)的回风巷测风站内,如无测风站,则选取断面规整且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作测点。若测定区域进风流中含有瓦斯(二氧化碳)时,还应在进风巷中布置测点。测点位置所测数据应代表测定区域(矿井、采(盘)区和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涌出情况。
3.根据测点位置、数量、测定时间、路线轨迹等,合理进行测点分组,明确每组测定人员、测定的测点,划定测定路线,配备所用仪器仪表。每组所用仪器仪表应相对固定,且在检验有效期内。
4.现场测定工作应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各取1天(间隔不少于7天),每天分3个班(或4个班)、每班分3次进行。每一测定班的测定时间应选择在生产正常时段。原则上不得跨月进行鉴定。
5.测定前,应明确各个测定组到达第一个测点的时间。测定时,按规定时间及划定的测定路线进行测定,保证各组测点在同一时间段内进行测定。
6.每班每个测点要测定3次基础数据,时间间隔要均匀。每次应测定3组风量、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值,且数据误差在允许范围内,然后取3组数据平均值作为本次测定数据;每班还要测定一次温度和气压值。测定的所有数据都要填写在原始记录表中。严禁采取一个测点连续测定三次“一条龙”式测定方式。
(三)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年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瓦斯等级鉴定或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现场实测数据时,测点位置应挂牌管理(标明测点序号、测点名称、测定内容等),并对测定过程进行高清视频(录像)、关键环节特写,保证原始数据清晰可辩。视频(录像)资料由鉴定单位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
四、严格鉴定报告编制及审查
(一)规范鉴定报告编制。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和突出矿井鉴定报告应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规范》(GB40880-2021)要求的内容进行编制。瓦斯等级鉴定报告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增加鉴定组织及实施情况内容。主要包括人员组织及分组情况、测点布置及作用、每组测定测点及仪器仪表配备、测定路线等。
2.历年瓦斯等级鉴定情况部分,如果出现未按规定进行鉴定的情况,应说明原因。
3.鉴定实测数据应与最近6个月以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数据、通风报表和产量报表数据进行对比,明确差值。当相差超过10%的,应当分析原因,必要时应当重新测定。
4.统计测定区域(矿井、采(盘)区和工作面)月产煤量,明确鉴定月矿井、采(盘)区、工作面的实际煤炭产量(包括回采和掘进)能否达到设计产量(或正常产量)的60%以上,说明鉴定月生产(建设)状况是否正常。
5.鉴定矿井如有测定瓦斯基础参数的,应在煤与瓦斯突出、瓦斯喷出情况部分描述测定情况及测定数据。
6.报告应后附鉴定所用仪器仪表检验报告(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鉴定人员职称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鉴定人员缴纳社保证明或银行出具的最近一年的工资明细表扫描件。
(二)严格鉴定报告审查。鉴定报告审查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邀请其他煤矿企业或科研院所专家成立审查组,进行鉴定报告审查。审查结束后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并由审查组成员签名。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测点布置不符合规定、鉴定数据造假、鉴定结论错误等严重问题的,审查不予通过,要求矿井重新组织鉴定,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规范鉴定结果报送
(一)报送内容
1.瓦斯等级鉴定报送内容: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审查意见,审查组成员签名表,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汇总表(见附件1)。
2.高瓦斯、突出矿井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及计算报送内容: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可采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参数(见附件2)。
3.突出矿井(或突出煤层)鉴定报送内容:突出矿井(或突出煤层)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审查意见,审查组成员签名表。
(二)报送要求
1.在鉴定(测定)年份11月30日前,将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结果、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及计算结果,以正式文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
2.突出矿井(或突出煤层)鉴定结果及有关材料、矿井认定为高瓦斯或突出矿井、按突出煤层管理的及其他特殊情形的鉴定结果应在鉴定或认定结束后30日内,以正式文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
3.骨干煤矿企业、地煤集团、中煤河南分公司负责所属煤矿鉴定(测定)情况及材料上报;地方煤矿鉴定(测定)情况及材料,由各产煤省辖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汇总上报。
六、强化鉴定监督管理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煤矿企业要加强所属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全过程的管控,从鉴定单位选定、鉴定合同签订、鉴定方案制定及审批、鉴定方案实施及现场数据测定、鉴定报告审查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把控,确保鉴定工作规范有序、合规合法,鉴定结论正确,符合矿井实际。同时要做好煤矿瓦斯等级的日常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所属煤矿日常瓦斯参数数据及异常信息等情况。煤矿企业发现所属煤矿符合瓦斯等级升级条件的,要及时督促矿井升级瓦斯等级,坚决杜绝该升级不升级、该带帽不带帽现象。
(二)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切实履行属地煤矿监管职责,准确掌握所辖矿井生产建设状态,发现存在未按要求开展瓦斯等级鉴定、突出危险性鉴定或矿井瓦斯实际情况明显高于矿井瓦斯等级等问题的,应当责令矿井及时、限期开展鉴定工作;逾期未完成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强化鉴定监督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采取开展专项检查、现场验证、监督鉴定报告审查等方式,加强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监督管理。发现鉴定单位不按要求报备鉴定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发现使用非鉴定单位人员测定数据、鉴定人员未下井实测而采用矿井提供数据、测点布置不符合规定、基础数据造假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将依法依规对鉴定单位采取否定鉴定报告、取消鉴定资格等措施。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豫工信办煤〔2019〕111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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