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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2024年度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减少煤矿一般事故,力争实现“零死亡”

来源:国际能源网

时间:2024-05-04

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咸阳市煤炭工业局印发《咸阳市2024年度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

文件提出,全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持续提升,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和服务能力不断加强,全市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存量清零、重大事故隐患增量持续下降,杜绝煤矿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减少煤矿一般事故,力争实现“零死亡”。

(一)煤矿基本情况。

1.煤矿:截止2023年末,全市有各类煤矿25处,核定生产能力5966万吨。其中国有重点煤矿5处(陕煤彬长公司),地方煤矿20处;生产矿井21处,在建矿井3处(机械化改造1处、资源整合2处),关闭退出矿井1处。

2.上级公司:全市现有煤矿上级公司3处,分别是陕西彬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华彬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日常安全监管主体情况。

1.煤矿:全市25处煤矿,彬州市9处,旬邑县8处,长武县4处,淳化县2处,永寿县2处。依据省安委会《关于切实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陕安委〔2019〕15号),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单位为市煤炭局的煤矿3处(彬长文家坡、胡家河、小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单位为有关产煤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煤矿22处(见附件1)。

2.上级公司:全市3处煤矿上级公司,市辖区1处,彬州市2处。依据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落实煤矿上级公司安全监管责任的通知》(陕安委办〔2020〕86号),由市煤炭工业局负责监管的煤矿上级公司1处:陕西彬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由彬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煤矿上级公司2处: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华彬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见附件2)。

(三)煤矿分类情况。依据陕西局应急厅《关于2024年陕西省煤矿分类结果的通知》(矿安陕〔2023〕290号),全市煤矿分类结果为:C类煤矿19处,D类煤矿3处,B类煤矿2处,A类煤矿1处;经我局综合研判,将毛家山煤矿由D类调整至C类,将宋家沟由A类调整至C类(见附件3)。

(四)煤矿灾害情况。全市煤矿灾害严重,25处煤矿所采煤层自燃倾向性均为II类自燃及以上,高瓦斯矿井12处,冲击地压矿井14处(强冲击4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及以上矿井9处。

(五)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情况。2021年至2023年3年间,全市煤矿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7起死亡10人,未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其中2023年度,发生事故1起死亡1人。按事故等级划分,较大事故1起4人,一般事故6起6人;按事故矿井性质划分,国有重点煤矿4起7人,地方煤矿3起3人;按地域划分,彬州市3起3人,长武县2起5人,旬邑县2起2人;按事故类别划分,冲击地压事故1起4人,机电事故3起3人,运输事故1起1人,顶板事故1起1人,其他事故1起1人。

(六)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查处情况。2023年,全市共有10处煤矿被查处重大事故隐患16条,其中有隐瞒下井人数、违规包裹传感器、图纸作假超能力生产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七)监管执法力量情况。

1.市本级:市本级设立煤炭工业局,负责全市煤炭资源开采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内设安全监督管理科、技术管理科、开采管理科、发展运行科等业务科室,负责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共有煤矿安全监管行政编制20个,在册19人,纳入监管执法计划计算的监管人员18人,占在册人数的94.7%。

2.各产煤县市:彬州市、长武县和旬邑县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在工业和信息化局,淳化县和永寿县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在应急管理局。彬州市、长武县、旬邑县和永寿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均下设有煤矿安全执法队伍,分别有编制15名、12名、8名、16名。

(八)煤矿安全监管重点。通过对全市25处煤矿灾害特点、近3年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和各级查处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况分析,威胁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灾害是冲击地压、瓦斯、水灾和火灾;煤矿安全监管的重点企业是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灾害严重煤矿和上年度查处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监管的重点区域是彬州市、长武县、旬邑县;监管的重点时段是节假日、重要会议前后以及煤矿复工复产阶段。

原文如下:

咸阳市2024年度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切实履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煤安监监察〔2018〕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灾害特点、监管力量及近年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编制本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为主线,以《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为保障,以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八项硬措施”为抓手,以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为突破,巩固开展煤矿安全“22412”专项行动,统筹推进煤矿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为加快建设现代化“西部名市、丝路名都”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全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持续提升,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和服务能力不断加强,全市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存量清零、重大事故隐患增量持续下降,杜绝煤矿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减少煤矿一般事故,力争实现“零死亡”。

三、编制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市煤炭工业局法定职责要求,结合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编制本计划。

(二)严格履职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强化和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严格履行煤矿地方监管法定职责。

(三)分类监管原则。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煤安监监察〔2018〕15号)要求,综合考虑煤矿安全管理、灾害程度、生产布局等因素,对辖区煤矿进行分类,实施分类监管。

(四)突出重点原则。以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煤矿瓦斯、水、火、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防治措施落实,重点时段、重点地区和重点煤矿为监管执法重点;强化煤矿依法办矿、依法管矿能力建设,严格查处“七假五超三瞒三不两包”等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四、全市煤矿基本情况

(一)煤矿基本情况。

1.煤矿:截止2023年末,全市有各类煤矿25处,核定生产能力5966万吨。其中国有重点煤矿5处(陕煤彬长公司),地方煤矿20处;生产矿井21处,在建矿井3处(机械化改造1处、资源整合2处),关闭退出矿井1处。

2.上级公司:全市现有煤矿上级公司3处,分别是陕西彬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华彬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日常安全监管主体情况。

1.煤矿:全市25处煤矿,彬州市9处,旬邑县8处,长武县4处,淳化县2处,永寿县2处。依据省安委会《关于切实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陕安委〔2019〕15号),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单位为市煤炭局的煤矿3处(彬长文家坡、胡家河、小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单位为有关产煤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煤矿22处(见附件1)。

2.上级公司:全市3处煤矿上级公司,市辖区1处,彬州市2处。依据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落实煤矿上级公司安全监管责任的通知》(陕安委办〔2020〕86号),由市煤炭工业局负责监管的煤矿上级公司1处:陕西彬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由彬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煤矿上级公司2处: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华彬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见附件2)。

(三)煤矿分类情况。依据陕西局应急厅《关于2024年陕西省煤矿分类结果的通知》(矿安陕〔2023〕290号),全市煤矿分类结果为:C类煤矿19处,D类煤矿3处,B类煤矿2处,A类煤矿1处;经我局综合研判,将毛家山煤矿由D类调整至C类,将宋家沟由A类调整至C类(见附件3)。

(四)煤矿灾害情况。全市煤矿灾害严重,25处煤矿所采煤层自燃倾向性均为II类自燃及以上,高瓦斯矿井12处,冲击地压矿井14处(强冲击4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及以上矿井9处。

(五)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情况。2021年至2023年3年间,全市煤矿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7起死亡10人,未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其中2023年度,发生事故1起死亡1人。按事故等级划分,较大事故1起4人,一般事故6起6人;按事故矿井性质划分,国有重点煤矿4起7人,地方煤矿3起3人;按地域划分,彬州市3起3人,长武县2起5人,旬邑县2起2人;按事故类别划分,冲击地压事故1起4人,机电事故3起3人,运输事故1起1人,顶板事故1起1人,其他事故1起1人。

(六)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查处情况。2023年,全市共有10处煤矿被查处重大事故隐患16条,其中有隐瞒下井人数、违规包裹传感器、图纸作假超能力生产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七)监管执法力量情况。

1.市本级:市本级设立煤炭工业局,负责全市煤炭资源开采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内设安全监督管理科、技术管理科、开采管理科、发展运行科等业务科室,负责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共有煤矿安全监管行政编制20个,在册19人,纳入监管执法计划计算的监管人员18人,占在册人数的94.7%。

2.各产煤县市:彬州市、长武县和旬邑县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在工业和信息化局,淳化县和永寿县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在应急管理局。彬州市、长武县、旬邑县和永寿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均下设有煤矿安全执法队伍,分别有编制15名、12名、8名、16名。

(八)煤矿安全监管重点。通过对全市25处煤矿灾害特点、近3年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和各级查处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况分析,威胁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灾害是冲击地压、瓦斯、水灾和火灾;煤矿安全监管的重点企业是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灾害严重煤矿和上年度查处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监管的重点区域是彬州市、长武县、旬邑县;监管的重点时段是节假日、重要会议前后以及煤矿复工复产阶段。

五、监管执法的内容

(一)监管执法对象。对产煤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上级公司进行督导检查;对日常监管主体单位为市煤炭局的3处煤矿进行执法检查;对县级监管部门直接监管的22处煤矿进行督查检查。

(二)监管执法周期。

1.县级监管部门:市煤炭局对5个产煤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半年督导检查1次。

2.上级公司:由负责日常监管的单位每半年督导检查1次。

3.C类煤矿: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频次,由日常监管主体单位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对于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单位为市煤炭局的3处煤矿,每月由市煤炭局包保科室检查1次;对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单位为县级监管部门的18处煤矿,原则每季度检查1次。

4.D类煤矿: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单位落实驻矿盯守和巡查责任,落实停(限)供电和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每月至少巡查1次。市煤炭局原则每季度检(巡)查1次。

5.B类煤矿。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单位每1.5个月至少检查1次。市煤炭局原则每半年检查1次。

6.A类煤矿。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单位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市煤炭局原则每半年检查1次。

(三)监管执法重点内容。

1.煤矿企业:是否落实公司管理层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管理责任、是否保证所属煤矿的安全投入、是否超能力下达生产经营指标。

2.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培训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采掘接续和采掘部署情况;各生产系统完善可靠、重大灾害治理措施建立和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矿长、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履职尽责情况;贯彻落实各级政府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情况;煤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隐蔽工作面专项整治、煤矿供用电隐患排查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3.停产停工煤矿:长期停产停工煤矿是否存在明停暗开、昼停夜开情况;停产停工整改煤矿是否存在借整改之名违规生产、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等行为;列入关闭退出的煤矿,是否存在以回撤设备等名义违规组织生产等行为。

4.上级专项执法检查和重点检查安排的其他内容。

六、监管执法计划

(一)监管执法形式。2024年度监管执法主要包括:对煤矿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排的监管执法工作任务,参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等需要参与配合的执法活动,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等。

(二)监管执法方式及职责。2024年煤矿监管执法计划采取日常检查、全面检查、专项检查和暗查暗访等方式进行。

1.日常检查。根据确定的煤矿分类和监管周期,由日常监管主体单位履行日常检查职责,市煤炭局的日常检查职责由包保科室履行。3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为市煤炭局的煤矿,每月由市煤炭局包矿科室检查1次。

2.全面检查。根据22412专项行动安排,以开展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抓手,市本级在上下半年各组织开展一次全覆盖的安全生产大排查(上半年4-5月,下半年9-10月)。

3.专项检查。完成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隐蔽工作面、供用电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等专项排查,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对日常监管煤矿进行全面检查,按照30%~40%的比例对县级日常监管的煤矿进行督查和抽查。

4.随机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取2处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全年开展2次。

5.暗查暗访。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安排暗查暗访。

6.行政许可检查。完成辖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变更、延期等行政许可初(复)审检查。

(三)监管计划的调整。因煤矿分类结果发生变化,上级监管监察部门或市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调整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等需作出调整的,要及时调整修改。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执行。各产煤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监管执法计划,落实分级监管责任,全面加强安全监管,强化监管执法,全力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规范执法,提高效能。各产煤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局机关各科室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严格规范现场执法环节,切实做到现场执法流程合理、程序合法。

(三)落实责任,强化整改。各产煤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视情节依法给予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行政处罚、暂扣和吊销相关证照等行政处理;对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进行挂牌督办,并按相关规定采取现场撤人或停止作业等强制措施,责令、督促煤矿企业按照“五落实”要求整改。对法律、法规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细化,做到公平、公正。

(四)严格程序,规范记录。各产煤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局机关各科室要严格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文书样式和制作规范的通知》(矿安〔2021〕172号)的通知要求,正确使用执法系统,做到引用法规条款准确,处罚方式额度适当,程序严谨完善,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健全执法档案,认真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后,要及时备案、归档。

(五)严以律己,廉洁执法。各产煤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在监管执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做好廉洁自律。对检查不深不细,隐患隐瞒不报、虚报、谎报以及检查程序不合法等违反规定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从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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