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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行业标准在建筑防火方面存在重大失误

来源:消防事务研究所

时间:2023-11-27

现行煤炭行业标准中建筑防火耐火等级有关火灾危险性分类的内容与实际严重不符,组成联合建筑时对防火分隔要求不明确,造成重大隐患。

如井口房是典型的工业建筑,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矿灯房存放矿灯并充电,虽然矿灯安全性高,灯房还有充电设备火灾危险性明显不是戊类;井口浴室、更衣室有大量衣柜、衣物,火灾危险性也不是戊类;任务交待室需开班前会、安排工作,有大量桌椅板凳,同样不是戊类。

再如《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15)14.1.6中,将矿灯房、井口浴室、任务交待室等划入矿井地面工业建筑,14.3.2中又将其划入行政公共建筑,自相矛盾。

火灾危险性分类不正确、联合建筑的相关防火设计不明确,将导致后续一系列设计出现错误甚至会导致重大失误。

具体如下:

《煤炭工业建筑结构设计标准》 GB50583-2020有关规定

2.1.4 矿井地面建筑宜设计为以主井、副井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和多(高)层建筑。条文说明:2.1.4  矿井地面建筑设计可结合煤炭地面生产工艺的特点,尽量设计联合建筑和多层建筑,发展主、副井联合建筑是矿井地面建设节约用地的方向。

2.2建筑防火设计

2.2.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与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2.2.1的规定。(强条)

2.7 主要工业建(构)筑物

2.7.1 井口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口房不得兼作消防材料库;

2 立井井口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200mm的钢栏杆,栏杆下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50mm的挡板;进出口处应设置栅栏门;

3 井口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采暖;

4 当采用压入式通风或箕斗井回风时,井口房应根据工艺专业要求采取密闭措施。

2.8.2  矿井办公楼、任务交待室、井口浴室及矿灯房和自救器室宜组成联合建筑。联合建筑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联合建筑中各建筑物应明确功能分区,交通流线顺畅;

2  联合建筑的平面设计应根据使用功能和作业流程合理布置,并应避免人流过于集中和交叉;

3  任务交待室应根据生产规模和生产组织形式布置,每区队宜设办公室1间~2间,技术资料和值班室1间,小型工具材料库2间~3间,并应设可容纳该区队人员的会议室1间。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15

10.2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

10.2.6矿灯房、自救器房、浴室、任务交待室等建筑物应按上下。井人流路线布置,宜布置在场前区且靠近升降人员的井口,并应组成联合多层建筑;分散布置时,井口房、下井等候室、矿灯房、浴室之间应设置人行地道或走廊。

14.1.6矿井地面工业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与耐火等级应符合表14.1.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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