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煤炭政策

山东济南发布关于明确商品煤质量指标要求的通告

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3-09-02

为有效控制燃煤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商品煤质量指标要求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加工、销售的民用型煤须符合《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GB34170-2017)蜂窝煤1号和型煤1号的技术要求。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燃用的商品煤(不含民用型煤)须符合灰分(Ad)≤15%和硫分(St,d)≤0.6%的质量指标要求,销售的民用散煤还须符合《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GB34169-2017)无烟1号的技术要求。有下述情形的除外:

燃煤单位已建成使用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国家和省排放标准(燃煤锅炉、钢铁、焦化、水泥达到省超低排放标准;其他工业炉窑超低排放标准确定前,仍按照现行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执行,其中国家标准有特别排放限值且有更严格要求的,从严执行),且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经生态环境部门确认,燃用商品煤可适当放宽煤质标准,但应当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灰分、硫分质量指标要求。

三、本通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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