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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知识|钢铁企业使用高炉煤气、焦炉煤气、转炉煤气发电是否需要按《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核算和报告排放量?

来源:国际能源网

时间:2022-09-28

企业法人边界核算时,钢铁企业自产焦炉煤气、高炉煤气、转炉煤气发电不需要按发电设施指南核算和报告排放量,该部分的排放已经在《钢铁企业核算报告指南》公式(5)中涵盖。外购焦炉煤气、高炉煤气、转炉煤气发电可按《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中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排放计算。此种情况下,发电部分产生的排放应纳入钢铁企业一并报告;非发电部分化石燃料消耗按《钢铁企业核算报告指南》中公式(5)计算时,不应再把用于发电部分的外购焦炉煤气、高炉煤气、转炉煤气等计入“购入量”。

配额管控边界核算时,根据《关于做好 2022 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附件 3“各类机组判定标准”的规定:焦炉煤气、高炉煤气和转炉煤气发电机组作为特殊燃料发电机组暂不纳入配额管理;使用自产资源发电机组暂不纳入配额管理。因此,企业不需要填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发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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