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煤炭行业观察

不搞“一刀切” 警惕“一阵风”

来源:中国煤炭报

作者:王晓峰

时间:2020-10-22

近日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劳动用工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指导意见》提出,井下作业人员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对广大煤矿工人来说,这无疑是一件大好事。但在执行中务必要注意两点:一是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二是重在落实。

从现实情况看,当下煤矿从业人员用工时间问题亟须改善。河南某大型煤企一名井下采煤工告诉笔者,他已在煤矿工作13年,所在煤矿有60多年开采历史,每天从开班前会入井口开始,到洗完澡回到宿舍,通常在12个小时左右。如果遇到地质灾害或设备出现故障,那下班就没有点了。最近一次,他下午4点上班,回到宿舍是凌晨2点40分。如果井下作业人员每日工作时间(包含从井口到作业地点往返时间等)能做到不超过8小时,将大大减轻煤矿工人的负担。

《意见》提出,要通过提高矿井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大力研发应用煤矿机器人,推行“一优三减”,鼓励有条件的煤矿积极推行“四六”工作制等缩短单班井下作业时间。如果一个新建煤矿,井下战线短距离近,推行“四六”工作制,基本可以达到《意见》要求,但对一些开采时间长、井下战线长的老矿来说,即使推行“四六”工作制,每天加上出入井往返时间,仍远远超出8个小时。

规范煤矿从业人员时间,重在落实。目前国内大多数煤矿均建立了煤矿安全“六大系统”,其中之一就是入井人员定位系统。平时,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下矿检查,主要检查跟班矿领导、区队(科室)领导是否能按要求入井,以及在井下的行走轨迹,却很少检查普通职工在井下工作时间是否超出相关规定。

对此,有职工表示,如果真想把8小时工作制落到实处,希望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进行安全检查时,把规范煤矿从业人员用工问题放在首位,不仅要检查各级领导带班问题,更要检查煤矿从业人员下井作业时间是不是超过规定,对超过规定的,要对相关领导从严从重处理。

另外,《意见》规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煤矿企业安排井下作业人员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当前部分煤企经营困难,此项规定执行起来有难度,需结合实际积极解决。

有的煤矿职工反映,目前企业经营困难,今年4月的工资国庆节前夕才发放,去年还有1个月的工资没发放,今年5月工资何时发放尚属未知。连正常工资都不能发放,加班工资更是想都别想。有煤矿基层管理人员表示,安排加班职工补休也不现实,煤矿一线人员本就短缺,如果实行“四六”工作制,人员短缺问题将越发突出。

从今年9月开始,某大型煤企中高层管理人员工资分别降低20%至40%,集团三级机关普通人员实行每周休3天工作制。有管理人员表示,“这就是找个理由降低工资,规定的上班时间少但工作量还在,需要加班干才能完成”。目前,在河南几大煤业集团中,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工资拖欠问题,有煤企已开始组织职工轮流进行劳务输出。

井下工时减负问题亟待解决,实际执行中也必将遇到困难,笔者希望煤矿工人、企业以及监管监察部门能共同努力,让井下8小时工作制从文件上落实到生产中,不搞“一刀切”,也不只是“一阵风”,真正造福煤矿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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