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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树根田煤矿“2·29”顶板事故:5人死亡,7人被追刑责!(附事故调查报告全文)

来源:云南煤监局

时间:2020-04-17

2020年2月29日20时,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树根田煤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86万元。

4月15日,云南煤监局公布该起事故调查报告显示,该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简要经过

2020年2月29日,树根田煤矿共22人上中班。工作分工是:许绍生、袁光荣、岳德文、张栋全、岳国方5人在3号联络上山掘进工作面手工掘进,3人在+1700m水平西翼人行上山卧底,5人在+1738m东翼回风巷卧底,安全副矿长龚家宽带班,班长岳四良、安全员孙石良在井下进行安全巡查,瓦检员孙有良检查作业地点瓦斯,其余5人负责运输煤矸和材料。

工作分工后,15:23开始入井作业。其中,在3号联络上山掘进工作面的5人具体工作分工是:岳国方、张栋全负责U型支架安装,许绍生、袁光荣、岳德文负责攉煤装煤。工作中,岳国方安装U型支架时手指受伤,于19时出井,班长岳四良便顶替岳国方继续作业。工作至20时,3号联络上山掘进工作面突然垮塌,垮落的煤矸将岳四良、张栋全、许绍生、袁光荣、岳德文5人掩埋,导致事故发生。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1.潘勇,树根田煤矿法定代表人,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企业法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事故发生后迟报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处86400元罚款。2.陈铁所,矿长临时安排其负责技术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2有重要责任,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3.郭福昌,安全副矿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4.刘光明,生产副矿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5.刘华清,机电副矿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6.龚家宽,安全副矿长、事故当班带班副矿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7.郑家宝,矿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在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8.刘文华,受投资人陈新龙委托全权管理煤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9.陈新龙,煤矿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对曲靖市能源局,罗平县委、县政府,罗平县能源局(煤炭局),阿岗镇委、镇政府,阿岗镇煤管所有关责任人员共16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树根田煤矿驻矿安监员予以解聘。 

对煤矿企业的处理: 

树根田煤矿违反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要求,违规组织建设,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事故发生后,树根田煤矿矿长、副矿长等人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累计对煤矿处罚款498万元整,由罗平县人民政府对该矿实施引导退出。 

对党委政府及监管部门的处理: 

给予阿岗镇党委、政府通报问责;给予罗平县煤炭工业局通报问责;责令中共罗平县委向中共曲靖市委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责令罗平县人民政府向曲靖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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