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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散煤管控的通知

来源:朔州市能源局

时间:2019-09-04

  近日,朔州市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散煤管控的通知》。
  1.各煤矿、煤炭经营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认真对待、全力支持、主动配合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决禁止销售灰分(Ad)≥16%、硫分(St,d)≥1%的民用散煤,坚决禁止向各级政府划定的“禁煤区”销售散煤。
  2.建立健全煤炭销售台帐,如实登记每批次煤炭销售日期、流向、质量化验、台帐填报人等信息。煤炭销售台帐及煤质化验单至少保留一年以上,以备监管部门检查。
  3.要规范煤场管理,结合实际,对存储的煤炭按煤质进行分仓分堆存放并标注标识。
  原文如下:
  朔州市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散煤管控的通知
  朔能源发〔2019〕76号
  各县(市、区)能源局,各煤矿、煤炭经营企业: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此项高度重视,持续发力,强力推进。为落实《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行动计划》(晋政办发〔2019〕39号)、市委督查室《关于对大气污染防治督查发现问题交办的通知》(朔督字〔2019〕69号)以及2019年8月30日下午市政府召开的市区清洁取暖和散煤清理工作座谈会精神。现就进一步强化散煤管控工作通知如下:
  1、各煤矿、煤炭经营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认真对待、全力支持、主动配合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决禁止销售灰分(Ad)≥16%、硫分(St,d)≥1%的民用散煤,坚决禁止向各级政府划定的“禁煤区”销售散煤。
  2、各煤矿、煤炭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煤炭销售台帐,如实登记每批次煤炭销售日期、流向、质量化验、台帐填报人等信息。煤炭销售台帐及煤质化验单至少保留一年以上,以备监管部门检查。
  3、各煤矿、煤炭经营企业要规范煤场管理,结合实际,对存储的煤炭按煤质进行分仓分堆存放并标注标识。
  4、各县(市、区)能源局要加强散煤销售源头监管,定期不定期深入煤矿、煤炭经营企业进行检查,与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搞好配合,共同对违反规定销售民用散煤的行为予以查处。
  5、各县(市、区)能源局要组织做好本区域民用洁净煤供应保障工作,按照“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惠民利民”的原则,不断推动洁净煤供应点建设,实现洁净煤供应点全覆盖。供应企业名单要在本地官方媒体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并挂牌。
  6、各县(市、区)能源局负责及时将本通知转发给本区域内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遵照执行。
  朔州市能源局
  2019年9月3日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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