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17﹞5号)的有关规定,经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考核,2017年第三批有30处煤矿达到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现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如发现申报煤矿存在瞒报事故、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规定取消其申报资格。
对公示煤矿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书面材料寄(或传真)到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单位反映情况要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用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方式,以方便核实。
联系人:梁子荣、刘波;
联系电话:010-64464789、64464294(带传真);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
邮编:100713。
2017年12月29日
关于公布2017年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17〕126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17〕5号)规定,经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网上公示,确认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欢坨矿业分公司等61处煤矿(名单附后)为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3年。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大力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7〕59号)和《关于明确煤炭产能置换和生产能力核定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7〕1448号)有关规定,上述61处煤矿,自公布之日起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享受以下激励政策:
一、在全国性或区域性调整、实施减量化生产措施时,原则上不纳入减量化生产煤矿范围。
二、在地方政府因其他煤矿发生事故采取区域政策性停产措施时,原则上不纳入停产范围。
三、生产能力核增时,产能置换比例不小于核增产能的100%。
四、大型煤矿核增生产能力时,核定后的服务年限原则上不少于20年。
五、停产后复产验收时,优先进行复产验收。
六、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七、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作为对煤矿企业信用评级重要参考依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7年11月16日
2017年第二批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名单拟公示
公示拟命名2017年第二批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名单
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17﹞5号)的有关规定,经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考核,2017年第二批有76处煤矿达到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现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如发现申报煤矿存在瞒报事故、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规定取消其申报资格。
对公示煤矿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书面材料寄(或传真)到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单位反映情况要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用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方式,以方便核实。
联系人:梁子荣、刘波;
联系电话:010-64464789、64464294(带传真);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
邮编:10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