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等政策法规要求,结合内蒙能源实际,制定了《关于停产放假期间职工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支付的指导意见》,并经一届四次职代会代表团长第一次联席会议研究通过,请各单位依照执行。
一、因矿井停建、停产等原因安排职工放假的,职工放假期间由单位支付生活费。标准为:回采单位职工1600元/月,掘进单位职工1500元/月,井下辅助单位职工(含机关部室下井职工)1400元/月,地面单位职工(含机关部室非下井职工)1312元/月。放假前未正常出勤人员不支付生活费,病、伤人员仍执行原工资待遇。
二、执行生活费的职工中,三项社会保险(指养老、医疗、失业,下同)的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从个人生活费中代扣),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承担。
三、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中,自愿继续缴存的,其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个人生活费能足额扣缴的从个人生活费中代扣,个人生活费不足扣缴的由本人于次月10日前到单位自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视为自愿放弃缴存),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承担;不愿继续缴存的,经本人申请停止缴存。
四、放假单位要广开门路、不等不靠,主动联系外围有劳动力需求的单位,组织本单位放假职工从事承揽工程、输出劳务、专业化服务等创收性工作,努力增加职工收入。有留勤任务的基层单位要制定合理公开的轮流放假方案,保证职工轮流上岗。放假职工要服从单位的工作安排,在接到通知3天内必须到单位报到,并自觉服从单位安排。未按时报到或不服从单位安排的,停发生活费,三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和单位缴费部分均由个人承担,并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15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30日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五、矿井停产放假是内蒙能源应对当前严峻形势不得不采取的措施,各放假单位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让广大职工认清企业面临的严峻形势和极端困难的处境,教育引导职工顾全大局、服从安排,与企业共度难关。同时,各放假单位要依照本指导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六、如遇上级出台新规定,改按上级出台的新规定执行。
七、本意见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