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煤安监监督〔2011〕271号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当前河南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实际,现就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提醒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办理直接延期手续。
二、各监察分局负责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7号)第一部分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的要求进行复核,并于20个工作日内在《直接延期申请书》上签署复核意见。 如果申请时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期满,监察分局在《直接延期申请书》上签署复核意见时必须说明煤矿(井)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后是否有生产行为。若有生产行为先按照《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等处理,而后在《直接延期申请书》煤矿企业驻地监察分局意见栏,认真签署包含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和罚款金额信息的复核意见。监察分局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三、经监察分局复核并同意直接延期的,提醒煤矿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局政务受理中心提交《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直接延期申请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超期延续并有生产行为的企业需提交监察分局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收缴罚款的单据。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